网络主播卖货的责任(网络主播卖货的责任是什么)
2023/4/29 20:11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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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直播带货模式发展迅猛,成为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推广的重要渠道之一,尤其是“网红”带货,已经成为电商新风口。但在一个个销售神话的背后,“网红”带货质量堪忧、出现问题后维权难等现象也同时存在。在“网红”带货模式中,带货主播们分为广告代言人与生产者、销售者不同的角色。在法律上,广告代言人与生产者、销售者所要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。
一、怎样认定带货的“网红”是广告代言人?
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,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同时该条款还将广告主排除在广告代言人的范畴。因此,“网红”主播在自己的直播间以自己的名义、形象对商品进行推荐、证明,应当认定为广告代言人;但如果是“网红”主播在商家店铺直播的模式下,由于主播推介活动为是与商家签订合同“对利润抽成”的职务行为,而其所属的网店为广告主,因此主播不是《广告法》规定的广告代言人。
二、广告代言人的赔偿责任?
(一)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;
(二)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或者作推荐、证明的,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
三、自产自销和囤货自销,又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呢?
自产自销和囤货自销的带货“网红”主播们,除了应当遵守《广告法》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,还要遵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、销售者的有关规定,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。
带货“网红”主播们,一旦带货“翻车”,就要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、市场监管给予的行政处罚风险,例如欺诈消费者的“三倍赔偿责任”,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“十倍赔偿责任”。更有甚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,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,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,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的,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。在产品责任中,刑事处罚并不免除民事赔偿,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。
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消费遇‘坑’也别自认倒霉,可以依法依据合理维权。”消费者在直播购物过程中权益受损,可通过保存直播视频、聊天记录、支付凭证等作为维权证据,直接与店家客服或平台客服联系退换补损;协商不成,可向当地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,也可以就商家、平台、主播相关责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;若主播在直播带货时涉嫌虚假广告,可向公安机关报案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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