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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上打赏主播犯法吗吗(打赏网络主播的钱能要回来吗)

2023/4/29 17:47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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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​案情回顾

丈夫打赏网红女主播77.8万,北京法院OR上海法院管?

“滴~支付宝到账XX元~”

这边,网红主播正享受着到账的巨额打赏。

而另一边,上海的翁女士却大叫起来,“钱呢?我的钱呢?”

原来翁某的老公赵某在“XX小视屏”平台注册了5个账号,先后通过微信、支付宝等形式多次向北京某公司的签约网红女主播邱某,总共打赏了77.8万余元。


翁某在知道情况后,找到法院,认为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处置,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,要求确认赵某赠与行为无效,并要求邱某及北京某公司共同返还人民币77.8万余元!

主播邱某及其所在的北京某公司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,因为当初赵某在网上注册账号时已确认,如果发生纠纷,将由北京某法院管辖。

法院裁判

上海法院有管辖权

一审法院认为,该案会涉及到赵某打赏女主播的实体审理,赵某与网络直播平台公司约定了管辖,所以,该案应移送至北京某法院管辖。

一审裁定后,翁某不服原审裁定,提出上诉。

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,虽然被告赵某与被告网络直播平台有《用户充值协议》在先,但该管辖约定只适用于形成管辖合意的双方当事人之间,第三方起诉合同无效侵犯其合法权益,其与合同双方并无管辖合意,本案也非债权转让或承继等情形,故本案不受管辖约定约束。

且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,适用一般管辖规定,而被告人之一赵某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区,故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。

法官评析

赵某打赏女主播算什么行为?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
赵某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,在观看女主播的表演之后,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与女主播邱某77.8万余元以资鼓励,并未在打赏过程中向北京某公司及邱某要求履行任何义务,此系无偿的赠与行为,在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也未就充值、打赏行为设定对应的约定义务,所以,赵某的打赏行为系典型单务合同类型中的赠与合同。

在打赏行为完成之时,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。

妻子能直接告网红女主播和直播平台吗?

根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》第十七条规定,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“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”的规定,应当理解为:

(一)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。

(二)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

翁某认为,其与赵某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共有家庭财产,赵某未经翁某同意,单方面的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,造成翁某的财产损失,赵某存在重大过错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所以,翁某提起诉讼的诉求是撤销赠与合同。

妻子能在上海起诉吗?

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十四条规定“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,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、侵权结果发生地。”

翁某起诉的依据实际上是,赵某与北京某公司、邱某之间的赠与行为侵犯了翁某的财产权,翁某诉请撤销赠与行为,要求返还财产,所以,该案的诉讼实质为因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。

在该案中,被告人赵某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某区,且其侵权行为地也为上海市某区,故上海某区法院有管辖权。

法官说法

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,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、新闻报道等领域,深受广大网民的喜爱。

但是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依旧是由用户通过网上充值的方式,购买各种直播平台的虚拟物品,对互联网主播的视频表演等以虚拟物品等“礼物”进行打赏,平台与主播就打赏金额进行一定比例分成。由于存在一定法律风险,广大网民在打赏之前一定要慎重对待打赏行为,可能付出的真金白银难以追回。

互联网直播平台也应提升社会责任感,对于网民打赏行为设定一个“冷静期”或者“提醒弹窗”,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,以避免涉诉风险。

来源:上海二中法院​​​​、人民法院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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